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員工在職場里工作的時候,是可以選擇工作的內容,但是用人單位私自調動崗位的話是不合法的。那么工廠調崗位,員工不同意,怎么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廠調崗位,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五)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一般來說要調崗必須證明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不然隨意調崗是違反勞動法的。
二、公司降低工資怎么辦
首先公司內部解決,在公司找直接上司,人事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看事情能不能得到解決,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必須無條件服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工廠調崗位,員工不同意,怎么辦的相關知識,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調崗要經過勞動者同意,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且書面通知,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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