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用戶與直播平臺及主播之間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是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打賞是對主播發送虛擬道具、禮物,其性質與游戲道具發揮效果并無二致。且虛擬道具、禮物的展示圖標、名稱描述、發送方式也均為中性、客觀的,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如網絡直播服務平臺公司所開設的直播平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設立,具有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營業執照,享有依法對網絡平臺運營管理、發行網絡虛擬貨幣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允許用戶在平臺充值以兌換虛擬貨幣的行為有法可依,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如果未經批準注冊或其招募主播為用戶提供直播服務行為過程中存在直播內容低俗、不雅、色情淫穢表演是屬于違法且有悖公序良俗。而作為管理者的服務平臺,怠于行使對不當直播行為進行監管的事實或者放任。那么網絡用戶及服務平臺及網絡主播之間的的行為均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那么充值、打賞的屬于無效行為。或者主播在直播過程中以低俗、不雅、色情淫穢表演引誘網絡用戶充值打賞,或者與網路用戶存在線下不正當男女關系以此要求充值打賞,那么網絡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因此,如充值打賞行為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則充值打賞行為無效,應根據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確定返還充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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