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針對刑事案件,往往是由檢察院按照規定提起訴訟的,那么假如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是否會隨之撤案呢?
1、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會撤案嗎?
不會撤銷案件,因為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么?
不起訴不等同于無罪。免于起訴(即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應當免除刑罰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檢察院不起訴并不代表公安機關一定會撤案,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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