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學峰:
建立外部監管機制防止網絡平臺濫用權力
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大型網絡平臺施加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特別義務,要求網絡平臺制定平臺規則,對平臺內商業用戶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管理。同時,該特別義務也可以被看作是對網絡平臺的授權,增強了平臺對商業用戶的管理權和對數據的控制力。為了防止大型網絡平臺濫用平臺權力,有必要建立外部監管機制,并明確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大型網絡平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特別義務,有可能導致侵權責任,但是,民法典中網絡侵權責任規則的適用會面臨解釋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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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維鵬:
運用證據類比分析認定犯罪數額
信息網絡犯罪往往涉及海量證據,如何審查海量證據以及認定案件事實是一大證明難題。針對涉眾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犯罪數額的認定,規范性文件專門創設了綜合認定法。理論上將綜合認定法界定為犯罪數額的推定規則并不準確。綜合認定法的本質應為推論,是類比思維在證據分析中的應用。證據類比分析的推論規則為:對于數量巨大且無法逐一核實的證據,已經查實的用于證明犯罪數額的證據具有某些特征,如果未逐一核實的其他證據具有相同特征,則可以用于證明犯罪數額。除類比的基本原理可以為證據類比分析的正當性提供證成之外,證據類比分析也是“相同事物相同對待”正義要求和相關司法政策的實現方式。基于保障司法證明嚴謹性的考慮,證據類比分析需要在準確把握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加強精細化應用,同時在規范層面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熊波:
構建信息數據與系統數據區分標準
數據安全法確立的數據分類分級保護理念,對我國數據犯罪治理具有前置法的基本指引作用,同時也是數據犯罪治理的必經過程和重要方法。數據分類分級的刑法保護首先應當區分分類與分級的概念,在此基礎上,分類決定分級保護說將分級保護概念置于形式化地位,并不可取。刑法應當塑造分類和分級保護的獨立關系理論,明確數據分類保護的內容屬性和分級保護的危害屬性的劃分標準。類別保護的既有混淆模式容易導致定罪量刑的偏差和錯亂,刑法應當構建信息數據和系統數據的類別區分標準。數據分類保護“民行”規范的直接套用是一種簡單移植的銜接模式,不利于不同部門法數據類別保護的差異化,規范區分銜接理論能夠在法秩序統一原理的基礎上體現“民行刑”規范的差異化保護。目前,關聯性標準作為數據分級保護方案仍處于模糊狀態,刑法可以融合風險場景理論,類型化分析不同數據層級的保護架構。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林洹民:
數字服務提供者單方合同變更權需預先約定
數字服務提供者常態化更新用戶協議和應用程序。司法實踐也認可其享有一般的、開放性的單方合同變更權,由此引發單方變更權與契約嚴守原則之間的沖突。并非任何改變均屬于合同變更,不改變給付關系的日常更新不屬于合同變更,不應過度夸大單方變更權的必要性。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并未確立數字服務提供者的單方合同變更權,唯有預先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才為法秩序所認可。在司法適用上,應通過格式條款規則規制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條款,數字服務提供者應具體指出變更的情形、內容與影響,征得相對人的單獨同意,并且自證變更權條款的合理性。數字服務提供者依約單方變更合同的,相對人也享有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請求刪除收集的個人信息,即使個人信息為服務的對價。
(以上依據《數字法治》《中國刑事法雜志》《政法論壇》《現代法學》,陳章選輯)
[版面編輯:陳章] [責任編輯:楊景茹]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專業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立即在線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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