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主體可以使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來犯罪。因此行賄罪的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大類:個人和單位。接下來,小編為您介紹關于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由于刑法第393條規定了單位行賄罪,因此行賄罪的主體只限于自然人。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本身比較明確,但是也還存在一個問題需要研究,那就是無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雖然有法人資格的一人公司行賄的,是構成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呢?
司法實踐中,也常有發生一些無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案件,但是這些案件到底是定為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主張定單位行賄罪,因為私營企業也是企業即單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也就是單位。如果私營企業主為了自己企業的利益而行賄,應當認定為單位行為,故而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第二種觀點主張定行賄罪,因為雖然私營企業主是為了其企業,但是由于企業本身就是屬于私營企業主的,其自然人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聯為一體,無法分割。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單位因行賄取得的利益歸個人所有的,按照行賄罪定罪處罰。出現這種分歧的原因,歸根結底在于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確定的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20萬元,特殊情況下是10萬元;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1萬元,特殊情況下還低于1萬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按照這個規定,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合伙企業的老板為企業利益而行賄的,只構成行賄罪而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問題似乎很明朗,爭議并不大。
二、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哪些人
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三、個人行賄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小編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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