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而發明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保護范圍不同;
(三)授權程序不同;
(四)其他區別。
二、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盡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一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三、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可以同時申請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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