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專利產品有哪些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因此,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
二、銷售專利產品是否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是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層含義:
(一)只要是以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即構成專利侵權。也就是說未經許可,銷售他人的專利產品,肯定是侵權行為。
(二)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要拿出正規購貨合同、正式發票訪客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這里主要是籍這些資料,以證明行為人的“善意”。
(三)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不得再次流入市場銷售,承擔因糾紛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三、專利侵權產品如何處理
專利侵權產品的處理是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進行檢查,如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侵權情況查明屬實的,可以依法沒收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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