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解除一般需要有解除合同的意示表示,勞動終止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2、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等幾種情形,前述各種解除的所要求條件是不同的。
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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