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如果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必要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情形包括什么
有下列情況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滿足什么條件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滿足下列條件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涉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照規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規定相關法律內容,通過上述的文章閱讀,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沒有不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應當按2倍補償金進行補償。如果您還有更多相關的法律疑問,歡迎訪問網站,我們會有專門的律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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