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如何規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完成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6、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的,以期滿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7、試用期工資限制2個條件:不能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補償金
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法如何規定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的規定也要分為勞動的性質,因為對于一般的兼職的話是不能規定試用期的。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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