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員工離職主要如下:
首先,離職的提出時間。過了試用期,需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離職的方式。
(1)勞動者主動離職。此時無任何補償;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則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被迫解除。如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在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并保留了證據后,勞動者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辭退勞動者。此時無需支付補償。
(4)經濟性辭退。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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