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本標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xù)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關于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簽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標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將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標的方式)后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產品保質期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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