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樓加裝電梯5年未成功 到底“堵”在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資料圖片)
歷經五年,前后三次申請,雖最終通過,可電梯仍無法安裝。安裝電梯成了四川省社科院宿舍12棟一單元業主趙先生及其部分業主的一塊心病。
趙先生稱,在順利的情況下,其所在單元在通過增設電梯的申請后即可施工,不久后就能安裝成功,但麻煩的是,“需要破(圍)墻”。而這堵墻又被墻后居住的一樓業主所建的花園、搭建物等所阻礙。不過,四川省社科院后勤管理處工作人員透露,這些建筑物是私自搭建,但屬于歷史遺留問題。
上述花園和搭建物是不是違建,能不能拆,圍墻能否破除,電梯能否安上?近日,記者帶著這些問題采訪了多個相關部門,試圖找到問題癥結所在。
5年申請3次增設電梯
省社科院宿舍12棟一單元,一梯兩戶,屬于上世紀90年代的老樓。
2019年前,趙先生所在的一單元業主們曾申報增設電梯,但底樓業主不同意被“一票否決”。2021年1月,成都出臺相關政策優化業主同意比例。隨后,12棟一單元、二單元業主再次申報增設電梯,當時業主代表們還征集各方意見并與反對者協商。不過,由于歷時較長、電梯公司毀約等因素再次“夭折”。2022年初,雖然底樓業主仍強烈反對,但因符合相關政策,順利取得了施工許可。不過,電梯增設方案需從小區外破拆圍墻,在樓道處修建電梯,連廊直達左右兩戶的客廳陽臺。
而這道墻阻礙了施工。趙先生稱,去年下半年,小區納入青羊區老舊院落改造項目,12棟、6棟和1棟外的圍墻本就因年久且多次加固維修,納入了改造范圍。但因靠近圍墻的底樓住戶多年來將單元樓后方的公共綠地占為己有,有的修成了私家花園,有的私自搭建,要拆圍墻,必須要先拆除這些違建。不過,由于“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占道施工手續,有關部門未批”,施工未任何動靜。
趙先生還曾多次找到相關部門,但被告知由于底樓有違建且底樓業主強烈反對,因此被擱置。
趙先生認為,增設電梯是大多數人的利益,私自搭建、占用公共綠道是個人利益,不應讓大多數人利益為個人利益讓步,并且圍墻本就屬于危墻,存在安全隱患,為什么遲遲不能拆除?
同樣期盼增設電梯施工的還有12棟二單元的業主們。業主代表李先生透露,二單元增設電梯已走完了收集資料、簽字公示等流程,但電梯公司表示,需等到一單元正式施工了,才能和二單元簽訂合同。據稱,其老伴兒已經八旬,她本人75歲,實在爬不動樓梯,現在不得不暫時與子女一同在別處居住。
一道圍墻成了“攔路虎”
對此,省社科院后勤管理處工作人員證實,確實是私自搭建,但屬于歷史遺留問題。那么,能否由省社科院拆除重建該圍墻?工作人員稱,單位是財政撥款,但是宿舍部分已歸屬個人,目前沒有此項項目資金。
小區物業張經理稱,因圍墻與樓棟之間約有1.5米的距離,且該區域除底樓對應住戶外,他人無法進入,處于“空置”狀態,所以底樓部分住戶就修建了小花園或者搭建了房屋?!耙呀浐芏嗄炅??!睆埥浝肀硎?。
青羊區公園城市建設和城市更新局相關工作人員稱,在最初的設計方案中,上述圍墻的改造內容為“美化”,但實際施工時,施工單位發現小區圍墻年久且已加固多次,存在一定隱患,便與小區物業溝通,是否需要將圍墻納入舊改范圍、拆除重建。后來發現,圍墻背后涉及18處違建,需要先行拆除,才能拆改圍墻。“(拆除)違建不是我們部門的職責,最好的方式是小區業主能夠自行拆除。”而青羊區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只是回復了一句,省社科院宿舍小區的違建拆除工作已經交由小區所在的芳鄰路社區負責。
社科院宿舍所在的草堂街道芳鄰路社區副書記劉祥華表示,社區不是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權,無法認定這些建筑是否為違建。劉祥華稱,強烈反對增設電梯的底樓住戶除了擔心增設電梯對其生活安全性、隱私性造成困擾外,爭執不下的還有產權問題?!吧暾堅鲈O電梯的業主認為是底樓業主私自搭建,底樓業主認為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也均未拿出相應的證據資料予以佐證?!眲⑾槿A認為,“社區也只能協調,不能強制要求?!?/p>
同時,社區、青羊區公園城市建設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員均表示,曾多次建議業主們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不拆圍墻,有沒有其他方案可以完成電梯增設?
負責社科院宿舍電梯增設項目的電梯公司負責人表示,目前由住建部門審核通過的施工方案,確實是需要從樓棟后方破墻才有施工空間,但如果使用定制版本的電梯箱體,也可從樓棟前方施工,這樣就不涉及拆墻和違建。不過,這樣的方案被趙先生等業主否定。同時,省社科院后勤管理處也表示,省社科院為一級防火單位,樓棟前方就是圖書館,電梯使用涉及用電,這個方案行不通。
律師看法
如屬違建應拆除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而“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底樓業主搭建的小花園或房間并非在產權范圍內,那么相關業主就涉嫌侵占公共綠地。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若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前述)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p>
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倘若增設電梯系由業主共同決定,也即“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那么,該樓棟增設電梯在法律規定與程序方面則沒有障礙,目前,該樓棟增設電梯完成了申報程序并取得了施工許可,或表明增設電梯事項已經過業主共同決定,底樓業主對此進行阻撓則沒有法律依據。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陳小虎律師認為,如果該單元樓已經通過了合法程序申報增設電梯取得施工許可,在修建過程中,需要拆除底樓的花園、房屋設施,又明確該小區單元的一樓住戶所搭建的房屋、修建的花園確實屬于違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拆除,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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