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兼并和收購合在一起使用,統稱為M&A,在我國稱為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
公司并購方式:
1、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
2、購買股份;
3、購買部分股份加股權;
4、購買含權債券;
5、利潤分享;
6、資本性融資租賃;
7、承擔債務模式;
8、債權轉股權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并購包括以下主要條件:
(1)公司并購當事人的地位協議,包括名稱(姓名),住所,姓名,職務,國籍的法律代表等;
(2)公司并購購買或認購股份和股本提高價格;
(3)實施的性能模式的協議期限;
(4)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事方;
(5)違約責任,解決爭端;
(6)在簽署協議的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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