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法律的規定如下:營運載客汽車變更使用性質,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應當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營運載客汽車的引導報廢年限為8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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