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注銷流程
1.股東會決定公司解散,形成決議,停止一切經營活動;
2.決議形成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清算組成立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4.清算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報債權債務法定時限截止),開始清算,按順序撥款清償;
5.清算結束,制作清算報告。法律快車提醒,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股東會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
7.自清算結束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8.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申請人領取注銷通知書,公司終止。
公司解散股東的錢怎么分
公司解散分配股東財產的方式:向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債務,若存在剩余的,則剩余財產按照公司股東的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配,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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