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當事人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但是對于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后是不能申請再審的,理由如下:
1、在法律依據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將其限于“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該再審事由在2012年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應再審的立法依據。
2、無論是《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范圍的《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均未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納入再審范圍。
3、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性裁定,上述條文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而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針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定,并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也不能申請再審。為避免掛一漏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沒有就不允許申請再審的裁定逐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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