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3天或30天可解除勞動合同。
若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提前3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過了試用期,勞動者則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醒大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以書面形式,寫清解被迫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保留通知了用人單位的證據,如寫清楚了郵寄的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快遞底單,以方便后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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