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一起獲得的財產收入。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夫妻雙方對其都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要對財產進行處理分配,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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