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失蹤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男方失蹤起訴離婚的時間要求分為兩種情況:
1.已經經過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已經經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失蹤或者逃避訴訟不愿意參加訴訟,這時候離婚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滿足以上所說的直接訴訟離婚的調解就可以通過訴訟直接離婚。
2.宣告失蹤的離婚案件
通過宣告失蹤離婚的案件前提是申請宣告失蹤成功,因此失蹤多久可以離婚就取決于宣告失蹤的時間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失蹤應當是被申請人失蹤之日起滿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蹤滿2年起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起訴要求離婚。
二、但是宣告失蹤要滿足一旦的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其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于被宣告失蹤屬于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三、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公民失蹤案件的基本流程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申請不合法或者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應當以裁定駁回申請。
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只是其主觀認為并經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初步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無音訊。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必須經過法定的調查和審理程序才能確定。通過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是確定該公民是否確實失蹤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在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出現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對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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